时间:2024-10-30 来源:网络 人气:
彰显法律尊严
该案中,原、被告系亲属关系。两年前,被告家中20000元现金丢失,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,被告在共同所有的家族微信群中污蔑原告偷钱,并上门索要该款,导致双方矛盾升级。原告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。
鄂温克旗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认为微信群作为公共场合,被告在公共场所辱骂原告,造成原告名誉受损,其行为构成名誉侵权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,人格权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。
鉴于双方是亲属关系,法官耐心交流,从法律、亲情的角度去沟通。在法官的努力下,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同意在与原告共同所有的家族微信群里公开道歉。随后,双方圆满达成和解,原告的名誉权得到了维护。
法官在审理过程中,对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两种主要表现方式进行了详细阐述。一是侮辱,二是诽谤。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、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、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;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,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,人格权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。在此次案件中,被告因侵犯原告名誉权,最终同意公开道歉,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这起案件的顺利调解,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尊严,也为广大网民敲响了警钟。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上,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尊重他人名誉,共同营造一个和谐、文明的网络环境。